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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嘉義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資料、卷宗申請閱覽、抄錄、複製(以下簡稱閱覽)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注意事項行之。
  2. 本府受理申請閱覽資料、卷宗,由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。
    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。檔案內容含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8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,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。
    檔案應用,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;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,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。
  3. 申請閱覽、抄錄、或複製檔案者,應載明下列事項:
    • 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 、住(居)所。
    • 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;如係意定代理者,並應提出委任書;如係法定代理者,應敘明其關係。
    • 申請項目。
    •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    • 檔案或收發文字號。
    • 申請目的。
    •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,其事由。
    • 申請日期。
      前項申請,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;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,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。
  4. 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,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;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得駁回申請。
  5. 本府對於申請案件,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,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:
    • 提供應用申請者,應敘明應用方式、閱覽時間、地點、連絡人員及電話、檔案應用注意事項、收費標準及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。
    • 暫無法提供使用者,應載明無法提供原因及法令依據。
  6. 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地點,出示核准通知書、身分證明文件,保證遵守規定後,由承辦人員陪同閱覽資料、卷宗。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,本府得拒絕提供閱覽。
    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後,應將其身分證暫時代管,於閱畢繳費後歸還。
  7. 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閱覽資料、卷宗,應事先提出申請。
    前項輔佐人以一人為限。
    閱覽資料、卷宗時,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,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。
  8. 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閱畢後,應將資料、卷宗歸還受理單位並經點收。
  9. 資料、卷宗經電子儲存者,其閱覽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。
  10.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。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,得准予續閱一次
    申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日期內閱畢,得申請另定日期續閱。
  11. 申請人閱覽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,並不得有下列行為。如有發生下款所列情形者,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該管機關偵辦。
    • 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    •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    •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  12. 申請人使用本府之機器影印資料、卷宗,不論影印成效如何,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,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。
  13.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