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簽章訴願注意事項
訴願為要式行為,訴願人應提出訴願書,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,由訴願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。復依電子簽章法第6條規定,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,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,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。訴願人如採電子簽章方式提起訴願,僅收受符合「內政部自然人憑證」或「經濟部工商憑證」產製之電子簽章訴願文書。
一、訴願書上傳格式以PDF檔為限,且具有「內政部自然人憑證」或「經濟部工商憑證」產製之數位簽章,簽署應與訴願人相符。非屬前開憑證產製之其他電子形式文書,本府將不予受理。
二、按訴願法第4條第2款規定,不服縣(市)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,向縣(市)政府提起訴願。訴願書應依據訴願法第56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檢附原行政處分文書。
三、為維護您的權益,請電話確認收受情況(本府聯絡電話:05-2254321分機711)。
四、電子簽章訴願請寄本公務專用電子信箱:cycg214@ems.chiayi.gov.tw(本信箱僅收受依電子簽章法之數位簽章訴願書)
五、本服務得依實施情形隨時檢討調整。